為施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華立信貸有限公司(下稱“華立”)現通知貴客戶以下細則:
1. 客戶在開立及/或延續信貸戶口、建立及/或延續信貸融通、及/或提供其他財務服務時,需要不時向“華立”提供個人資料。
2. 若未能提供該等個人資料可能會導致“華立”無法開立或延續信貸戶口或建立或延續信貸融通或向客戶提供其他財務服務。
3. “華立”在通常業務運作中,例如,當客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華立”溝通時,“華立”亦會收集客戶的個人資料,透過文書形式或“華立”的電話錄音系統收集(視屬何種情況而定)。
4. 客戶的個人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a) 提供信貸戶口、信貸融通及其他財務服務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b) 在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不時進行的定期或特別審查之時;
(c) 編制及維持“華立”的信貸評分模式;
(d) 協助其他放債人及/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e)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f) 設計為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g) 計算“華立”與客戶之間的債務;
(h)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i) “華立”為履行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的規定而作出披露;或為依循及施行任何預期“華立”會遵從的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的指引而作出披露;
(j) 使“華立”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華立”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標的之交易;及
(k) 推廣“華立”的財務服務或產品;及
(l) 與上述各項有關的用途。
在(a)至 (j)(含兩者)段中列出的用途及在上述(l)段項下的相關用途屬「強制性」,意思是如客戶希望使用“華立”的服務,客戶必須准許“華立”將其個人資料用作該等用途。 在(k)段中列出的用途及在上述(l)段項下的相關目的屬「自願性」,意思是客戶有權選擇“華立”是否可將他們的資料用於該等用途。
5. “華立”會對其持有的客戶的個人資料保密,但“華立”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不論在香港內外)作第4段列出的用途:
(a)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華立”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其他與“華立”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b) 任何對“華立”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華立”內已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的公司;
(c) 獲得客戶訂明同意的任何人;
(d)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收公司;
(e) “華立”在根據對“華立”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下或為依循及施行任何預期“華立”會遵從的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的指引而有責任對任何人作出披露;及
(f) “華立”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華立”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6. “華立”希望把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目的。未經事前獲得他或她的同意(可包括表示不反對),”華立”不得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就此,請注意﹕
(a) ”華立”可能把”華立”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b)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i) 財務相關的服務及產品;及
(ii) 獎賞、客戶忠誠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客戶有權選擇他們的個人資料是否用於直接促銷目的。如客戶在任何時間同意他或她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但後來他/她改變主意他或她有權免費按下文第8段中所提供的地址或傳真號碼致函資料保障主任,或以”華立”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通知”華立”他/她不再希望”華立”將他/她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
7.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每名客戶有權:
(a) 查核”華立”是否持有他的個人資料及查閱該等個人資料;
(b) 要求”華立”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個人資料;
(c) 查明”華立”關於個人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華立”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d) 查詢並獲”華立”回覆,例行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收公司披露的是哪些個人資料,及獲”華立”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收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
(e) 於全數清還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華立”要求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它的資料庫中刪除”華立”曾經向它提供的個人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5年內提出,而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5年內,並無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該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所作還款額(即緊接”華立”上次向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戶口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和全數清還拖欠超過60天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8. 客戶應注意:
(a) 如出現關於賬戶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令導致除外),否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賬戶還款資料,直至自欠款全數清還之日計滿5年為止;及
(b)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其賬戶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則不論其賬戶還款資料是否顯示有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該賬戶還款資料,直至自欠款全數清還之日起計滿5年為止,或自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根據條例的條款,”華立”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個人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i)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或索取關於”華立”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及所持有的資料種類及
(ii) 關於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的通知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華立信貸有限公司
資料保障主任
香港 九龍 旺角 彌敦道750號 始創中心 11樓 1133室
電話:+852 5801 1577
9. “華立”在批核任何信貸申請及/或審閲或續發向客戶提供的現有信貸融通時,可能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得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如”華立”爲了審閲的目的而查閱客戶的該等消費者信貸報告,其將會考慮的事項將是信貸數額的增加、信貸的取消、信貸數額的減少或與相關客戶作出債務償還安排。在客戶欠繳款項期間,爲了對債項進行合理監察,”華立”亦可查閱有關客戶的該等消費者信貸報告。如客戶有意取閱該信貸報告,請直接聯絡環聯資訊有限公司,電話 2577 1816。
10.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不得限制客戶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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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申請熱線: +852 6295 7773 | 投訴熱線:5801 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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